| 丛林 | 2005年第3期 第18页 |
新余市佛教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新余市佛教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新余市佛教界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与时俱进,坚持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任务: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督促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四、)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修学,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五)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六)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开展对外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佛教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于新余市崇庆寺内。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八条全市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全市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理事会是全市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市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连选可连任。理事会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五)礼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全市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到下一届代表大会,连选可连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十七条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社会捐赠;
(二)自养收人;
(三)政府资助。
第十九条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条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2005年7月10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