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丛林 | 2004年第2-3期 第12页 |
致江西省佛教界的公开信
全省各地佛教协会、寺院、诸山长老、四众弟子:
目前,我国佛教事业因缘殊胜,其兴盛之景如日中天,其发展之势更为喜人。党的宗教政策得人心、合民意、给佛教界带来的是一片光明和祥云。政通人和的国运是佛教中兴的缘起,我们欣慰:中国佛教在历经千年风雨苍桑后,已步出了阴霾烟霭的昨日,于朗朗今天如沐浴春风甘露,此乃佛门之大幸。
佛教在弘扬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如某些邪道旁术,心术不轨者建寺院不行佛法之事,塑佛像不生恭敬之心,唯利是图。据调查,近年来,我省各地私自非法乱建寺院,乱塑露天佛像(简称“两乱”)之风愈演愈烈。一些地区和个人,以各种名目建立的“个人庙”、“夫妻庙”、“企业庙”、“股份庙”等层出不穷,而那些以旅游为幌子,塑建的非佛非道,不伦不类的文化品味低下的所谓人文景观——佛像,更是有碍观光瞻礼,屡禁不止,已成为一种令人生厌的社会公害。这些私自非法乱建寺院、露天佛像者,打着佛教的名义,实际干着敛财图力的勾当,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两乱”之弊犹如人之痛疽在背。若任其肆意泛滥,不加遏止,必将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败坏佛教的声誉和形象,亵渎佛门的神圣和尊严,以及直接伤害广大信众的宗教感情。长此以往必将误导广大信众,妨碍正信佛教的发展。这是佛门四众弟子决不能容忍的。
更为甚者,非法乱建寺院、乱塑露天佛像,还将严重地干扰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以及对当地环境和资源的破坏,甚至直接危害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因此,作为每一位有正信的四众弟子对其危害性都要有足够的清醒认识,在这大是大非的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态度鲜明、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乱建寺院和乱塑露天佛像的不正之风。为了还佛教界一片净土和蓝天,在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江西省委统战部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将于2004年下半年之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工作,其中对佛教活动场所的“两乱”问题进行治理整顿。
这次加强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我省佛教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举措,也是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性非常明确: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取缔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就是更好地保护合法的宗教场所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破邪显正、匡正去伪。这是党和政府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代表着广大信众真正利益的好事,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爱国宗教团体和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的关心和爱护。
本会呼吁全省四众弟子在爱国爱教、光大法门、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弘愿下,识大体、顾大局,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和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治理“两乱”工作,共同将我省佛教事业推向镇康发展的轨道。
江西省佛教协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相关政策摘录:
一、为什么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要进行专项治理?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字[1996]38号文件指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各地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和开放了相当数量的佛道教寺观,在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行政领导之下,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在举办公益事业,保护文物,维护社会稳定,支援经济建设,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工作。
文件指出:“然而,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乱建庙宇、滥建霹天佛像(包括神像)之风,形成了一批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管理之外的、非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在一些大中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出现了规模庞大的庙宇和霹天佛像。这些乱建的庙宇和佛像,大多是海内外企业或个人,有的甚至是国内地方政府部门以各种名义兴建的以赢利为目的的测览设施,其中不少建筑不伦不类,非佛非道,文化品位低劣。一些地方为了招揽游客,大搞开光和所谓的宗教活动,借机敛财,甚至雇用假僧假道公开从事抽签、卜卦等迷信活动。这种只图经济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的错误作法。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亵读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损害了我国宗教声誉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了佛道教界人士的强烈不满。同时也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的巨大浪费,十分不利于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更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鉴于上述情况,中央决定对各地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进行专项治理。
二、对非宗教组织乱建寺庙和露天佛像、神像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字[1996138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禁止任何部门为吸引游客修建露天佛像。佛道教界确需要修建露天佛像、神像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露天佛像,还必须按照建设部1993年12月20日下发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宗教工作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建设部和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并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凡不按政策申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撤销该项目。”
三、佛道教界对非宗教部门乱建寺庙和露天佛、神像应持什么态度?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6]38号文件规定:“对属于落实政策的寺观要由党政领导牵头,协调各方抓紧解决。对于信教群众要求强烈,拖了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各地要从政治上着眼,下决心解决好。同时要坚决纠正侵犯佛道教寺观合法权益的现象,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专项治理中,要注意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教育僧道人员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不正之风,不得为乱建的庙宇和露天佛像工程搞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题词、挂匾;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股份制’、‘外商投资’、‘租赁承包’寺观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新建成的规模寺院如何处理?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6]38号文件规定:“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建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庙宇,原则上不得塑佛。神像,不得置功德箱,不得开展宗教活动,可改作他用。如果当地没有批准开放的佛道教场所,而群众有迫切要求,该庙宇又符合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原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商同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宗教局批准备案后,可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在当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道人员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