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2004年第2-3期   第9页

关于开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工作的情况通报


  最近,省委统战部、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提出意见,决定下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加强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工作,对佛教主要是加强“两乱”(乱建寺院、乱塑露天佛像)问题的依法管理。

  一、时间安排

  整个工作从8月中旬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8月9日一9月25日)
  1、召开全省性会议,举办全省性宗教工作干部培训班,就有关政策、专门知识和工作方法进行培训。
  2、逐级召开动员会,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3、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专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主要措施。
  4、各地对辖区内的“两乱”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掌握情况、摸清底数。

  (二)集中整治、分类处理阶段{9月26日一11月10日)。
  1、召集辖区内“两乱’’场所负责人(或骨干人员)谈话,向他们宣传政策,讲清道理,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要求他们主动纠正并做好信徒工作。2、根据掌握的情况,对“两乱”场所逐一拟定处理意见。3、组织力量落实处理措施。

  (三)总结提高、建章立制阶段(11月11日一11月25日)。
  由各县(市、区)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总结,不足之处进行整改,确保处理到位,不留死角。帮助保留寺院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26日一12月25日)。
  由设区市组织有关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对各县(市、区)逐个进行检查验收。由省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二、工作原则和措施

  总的是要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6]38号和赣办字[1997]34号文件精神办事,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既坚决处理存在的问题,又防止扩大处理范围,任意拆毁寺院。坚持以思想教育为先导,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讲清治理工作与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致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的宗教场所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打消信众的思想顾虑,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切忌简单粗暴,伤害信教群众感情。充分发挥各级佛教协会和佛教界人士的作用,教育僧人自觉抵制“两乱”之风,动员其出面做群众工作,协助处理有关问题。实行“一寺一策”,分类处理,责任到人。
  对“两乱”的寺院,主要采取“改用一批、关闭一批、拆除一批、补登一批”的办法处理:
  1、对赣办字11997]34号文件下发后(以7月1日为限)未经批准新建的寺院,一般应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其中个别规模较大,有一定文化底蕴,符合登记条件且布局合理的,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
  2、对1997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符合登记条件且布局合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登记条件,但有一定规模布局合理的,由县级宗教工作部门研究,报设区市宗教工作部门备案同意,作为简易活动点管理。活动点可采取“寺院带点”的方式,由就近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统一管理,但不准扩建、改建,不准开展大型活动,不准擅自改称寺院。凡以敛财为目的的“企业庙”、“私人庙”、“夫妻庙”、“股份庙”。或由巫婆、神汉等迷信职业者控制的小庙。一律予以取缔。
  3、确定取缔的寺院,要逐个拟定对策,分别予以改作他用或关闭、拆除。
  对未经批准建成的露天佛像,采用两种办法处理:第一,只作为人文景观使用,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动。第二,作为宗教活动场所附属设施,交由当地的寺院管理。
  对风景旅游区的寺院,除按上述措施予以处置外,还要理顺管理体制。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必须停止一切宗教活动;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必须无条件交由宗教界自主管理。对一些打着宗教旗号、不伦不类的游览设施坚决予以拆除。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整个工作要在各级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充分发挥各级宗教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省、市两级抓好指导和督导,县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市要成立督导指导组深人各地指导工作。县(市、区)要抽调专门力量组成工作组,深入乡镇、街道配合基层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的优势,具体明确乡、村抓这项工作的负责人,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二)严格依法办事。整个工作要严格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处理问题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要求操作,做到依法行政。对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不能草率处理。各县(市、区)要派出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宗教政策水平、懂宗教工作业务的领导干部和工作队员到乡(镇)村指导把关。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工作成果。一是要继续完善“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完善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明确乡、村两级的责任,改变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宗教事务管理缺位和不到位的状况。二是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行宗教活动场所片区管理制。对宗教活动较多的地方,将每个县(市、区)划分成若干片区,成立宗教片区管理组织,指定片区负责人,使之在发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活动作用的同时,对“两乱”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宗教工作部门通报情况,协同宗教工作部门处理有关问题。三是要严格控制新建寺院。如因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需要新建(包括恢复和重建)寺院,必须按照赣办字[1997]34号文件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对“两乱”问题的依法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尤其牵涉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负责,坚定信心,下定决心,迎难而上,精心组织好有关工作。各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涵见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细致的实施办法,保证抓住每个环节,落实各项措施,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省佛办)